華沙公約1929

文章目錄索引

一、前言

二、華沙公約的起源

三、華沙公約適用範圍與條件

四、華沙公約對航空公司責任

五、結語

六、延伸閱讀

 


前言

常出國的旅客可能對於華沙公約這個詞耳熟能詳,會提到不外乎就是出國旅行時託運行李遭「損壞、延誤、遺失」或是「航班延誤」相關因素,開心出國卻碰上這些事,不僅毀了愉悅的心情外,甚至有可能因為以上的原因打亂了後續行程,心中難免會怒火中燒,大家遇到這些問題第一時間都是直接衝去行李組櫃檯(請詳:行李組地勤介紹),要求航空公司必須賠償損失,但最終聽到不予理賠或是賠償金額過低時,就會開口說依照華沙公約規定......你們必須賠償我這些金額。

至於什麼是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與航空公司的關係? 航空公司賠償能不能用華沙公約? 賠償金到底如何計算? 接下來莉雅帶大家一起認識所謂的華沙公約。 

與其去看美美的航空網美照,整天抱著美好的期待與幻想,不如由Lyia帶你認識最真實的地勤工作日常

 


華沙公約的起源

「華沙公約」全名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該公約出現之前,國際間是沒有任何統一規定航空運輸中乘客、託運人權利及航空承攬人的相對義務,每當發生事情都會是依照出發地、目的地或該國法律規定,最終演變成相同的事情卻有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而華沙公約也因此催生出來。

波蘭
該公約自1929年9月於波蘭首都華沙簽署,屬於「交通運輸領域中一種具國際私法性質的公約」,華沙公約主要內容在說明國際間有關於航空運送承攬人的賠債責任問題,後經1955年「海牙議定書」、1961年「瓜達哈拉公約」、1971年「瓜地馬拉議定書」及1975年蒙特婁公約第1、2、3、4號附加之議定書等多次修改後,使華沙公約得以延用至今,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三十多個國家簽署,成為國際運輸中第一個明確規定的國際航空公約。隨後在1999年蒙特婁公約也陸續誕生(文章請見:蒙特婁公約)

 


華沙公約適用範圍與條件

華沙公約適用主體為收取費用之航空運輸承攬人(例:航空公司、航空貨運等)包含航空公司依法免費辦理運輸業務,且範圍必須是以「國際航空運送」為原則,所謂主體又稱法律關係主體權利主體,是指誰在這部法律關係中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及負擔義務。該公約總共有5章41條,內容分別為:

第一章(範圍和定義)§1~§2主要說明主體是誰及整部公約適用條件和規範。

第二章(運輸憑證)§3~§16了解各種運輸憑證使用方法(如:客票、行李票、航空貨艙單)。

第三章(承運人的責任)§17~§30:規範航空運輸承攬人責任(如:死亡、受傷、行李損壞、延誤、遺失)。

第四章(聯合運輸規定)§31:不同運送類型方式進行運輸作業。

第五章(一般和最後條款)§32~§41:記載一般性約定的條款。

 

備住:公約內容其實並不多,如果真的要看的話可以直接從第二、三章開始,其攸關旅客權益、航空運輸承攬人責任屬第三章內容。

 

💡國際運送該如何區分:
國際運送

依照華沙公約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有兩種舉例可以說明所謂國際運送定義。

舉例(一)

台灣跟日本同為(華沙公約締約國),台灣飛往日本不論中間是否轉運還是中斷,就是所謂國際運送。

舉例(二)

台灣為(華沙公約締約國),假設台積電要載運設備到南科,從桃園機場出發至高雄小港機場,約定好先到香港停留補給順便載其它設備,但香港並非華沙公約締約國之一,這個時候運送也會算是國際運送規定。(類似出國轉機或中轉概念)

 


華沙公約對航空公司責任

華沙公約就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始基礎是過失責任(第§17~§19),該公約針對運送過程中導致旅客「死亡、受傷、人身傷害」和「上下機過程所致」以及關於「行李、貨物在運送期間因毀損、延遲或滅失」,以上情況都會是推定航空公司有過失。(也就是說旅客不用特別舉證航空公司具有過失的行為,只需要證明損害確實是已發生即可)

§20條第1、2項有明文規定,如果不幸發生公約§17~§19條的情況,航空公司只要可以證明該事情「已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或「無法採取相關措施」時,對於損害就可以無須負起責任!! 再按§21條航空公司證明該損害是由當事人造成(例如:太晚報到導致行李無法上機而延遲、未注意出入境規定行李被安檢攔下導致延誤、轉機時間挑太近...等),就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華沙公約規定請參考:網址1網址2

法律

💡華沙公約賠償標準:

針對國際運送僅適用「華沙公約」的話,依該公約§22條規定:

1.對於人身死亡、傷害,最高賠償為8,300 SDR(約1萬歐元;1萬1美金;33萬台幣)

2.託運行李遺失、損壞或延誤,每公斤賠償為17 SDR(約20歐元;22美金;600多台幣)

3.隨身行李遺失、損壞或延誤,每公斤則為332 SDR(約400歐元;440美金;1萬3台幣)

 

備住:若該旅行是適用該公約內的「海牙議定書」條款,這時候針對人身死亡、傷害,最高就可以賠償到16,600 SDR(約2萬歐元;2萬2美金;66萬台幣)

 


結語

相信大家可能看完都是有看沒有懂,華沙公約為第一個有明確規範航空運送人權利與義務的國際公約,因應時代的變遷以及航空業蓬勃發展下,華沙公約有許多地方已經不能滿足需求,這也導致陸續有許多議定書、蒙特婁公約出現,目的就是為了要彌補修正華沙公約不足的地方,上述文章所有的內容只針對單一華沙公約方向去做解釋,如果對公約有興趣的話,網路上有許多學者提出相關見解,不妨可以去參考看看。

莉雅也遇過很多旅客只要一發生行李損壞或延遲就會跑來說依照華沙公約你們必須賠償1萬美、1萬歐...等,但那個金額是指死亡或受傷,並非是行李損壞或延遲的範圍,公約歸公約,實務歸實務,至於如何操作到現在並沒有一個統一標準,考量的點實在太多了,像是今天你的旅程航班適用什麼樣的公約、航空公司是否有排除某些公約(新航已完全排除華沙)以及航空公司免責聲明規定(民法§153條-契約自由原則),這些都會是影響公約的適用性,當然,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打的不好的地方或觀點不同之處請多多見諒與包含,也歡迎大家不吝指教。(最新運送公約文章:蒙特婁公約)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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